(一)起草农业科技、教育、资源环境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拟订发展战略、规划和计划,提出相关政策建议,拟订有关技术规范,并组织实施。
(二)组织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;牵头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;指导农民教育培训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、农村可再生能源体系建设;指导农科教结合和产学研协作。
(三)负责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,组织实施农业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;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;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;承担农业科技条件建设工作。
(四)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;指导协调农业知识产权工作,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;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保密工作。
(五)负责农民科技培训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;参与农业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;指导高等农业教育、农业职业教育、农业继续教育工作。
(六)指导农用地、宜农滩涂、宜农湿地、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;负责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;牵头外来物种管理工作,负责农业外来物种风险评估、监测预警、综合治理、信息发布工作。
(七)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,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工作;指导生态农业、循环农业、农业应对气候变化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作。
(八)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;负责农村沼气、太阳能、风能、微水电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;牵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。
(九)编制农业科技、教育、资源环境、农村可再生能源基本建设规划,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;编制本领域财政专项规划,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。
(十)承办农业科技、教育、资源环境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及相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。
(十一)指导协调部属科研机构改革,归口管理部属科研机构科学事业费。
(十二)指导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。
(十三)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